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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房屋出租(马鞍山公租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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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协议书

买卖房屋协议书范文集锦七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买卖房屋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1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装修。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电,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乙方行使。

四、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_________与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注: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乙方自交纳购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银行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首次付款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许过户的第一个月内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

1、房款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0%。(甲乙双方均适用)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十四、本“房屋买卖协议书”永久有效。

十五、本协议全文共四页,为四页纸正面打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2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鉴于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位于。

2、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为: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该房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为:号)及相关物权同时转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元,余款于年月日支付。

3、甲方应于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三、标的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过户及税费承担

1、过户登记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

2、税费承担

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五、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房屋没有抵押、出租或者与他人共有。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有关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六、乙方承诺

1、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2、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办理或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2、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迟延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按房屋总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

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若甲方有户口随房屋落户,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七日,乙方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0.01%收取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3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依据《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甲方房屋位于建设路文苑小区(********院家属楼)3号楼3单元14层西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在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契税、房产证工本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到乙方名下。

三、该房屋出让价款为万元,包括:地暖费、各种设施开口费、销售不动产税、小区绿化费、房屋维修基金等。以后如有车位,应由乙方购买,与甲方无关。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

四、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付清全部协议价款,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该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或对另一方无理纠缠,如有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4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市路号室(下称“该物业”)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年月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该物业内的附属万元,合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同价为人民币万元)。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无条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5

出卖人(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三万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银行向乙方发出*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银行向乙方发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期限为一个月)。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内与乙方去办过户手续。

2、解除协议,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与退还,甲方有权再次出卖本房。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陪偿陪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如果甲方*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房屋协议书篇7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房屋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

二、该房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付清购房款后,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

四、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由甲方提供过户的相关证件并无条件帮助乙方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过户到乙方名上,一切费用均由方承担。

六、甲方应保证房屋在协议签订之前不拖欠任何费用,并且房屋不得有损坏,否则甲方须负责修复。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马鞍山公租房在哪里

马鞍山市和县中飞大道镇淮花园北侧。马鞍山公租房位于马鞍山市和县中飞大道镇淮花园北内的姥桥公租房,该房屋是指*或公共机构向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的公共房屋租赁,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马鞍山市工商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马鞍山市注册一个新*的流程如下:1、工商局名称核准拟定企业的名称(字号),字号要2个中文字以上(包含2个字),新规定相同行业字号有两个字相就不可以注册,因此要先拟定三到五个字号,以备选用。

选定字号在工商局检索如果没有重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现行规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册的,租房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屋中心备案,提取备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上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

3、验资后,提交工商注册受理填写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书、*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一起交给工商局受理,。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一般3个工作日可完成。

5、办理国地税登记领取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当地国地税局申请办理国地税登记,并且每个月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申报。

6、办理开户许可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国地税原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许可,开立基本户。

7、开始做税务账务工作*成立后,必须按规定于每月15号之前完成上月报税工作。

费用的话,那就得视您的注册资金多大了,因为大小会影响出报告等费用,所以没有指定的价格!但其中代码局收费是一致的,都是285(不含数字证书)。

马鞍山*征用土地43号令是什么

马鞍山市*的43号令: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周春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各区*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

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批准后,由各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五)*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审核,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非住宅房,*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被*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三十条*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人。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特困户住房*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二)住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人。

第三十三条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负责组织实施,被*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被*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人*房屋,应支付被*人搬迁补助费;被*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人在*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被*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实行住房货*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

2019年马鞍山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改造和建设,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城市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等需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被*单位和*户在房屋被批准*后,应当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自觉配合用地单位按期搬迁。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房”和“先安置*户,后*商品房或分配自住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用地单位对被*单位、*户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条

被*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户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动员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

马鞍山市城市房屋*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城市房屋*安置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处理*纠纷。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马鞍山市城市房屋*安置办公室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用地单位*房屋,须提交市计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开发)计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范围图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经市*办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范围确定后,市*办应发布*公告,同时通知*范围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分别停止办理*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的发放。

*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扩建、出租、调整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用地单位应与被*单位、*户签订安置的补偿协议。协议应明确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办法和金额、*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房屋应向市*办交纳费用。用地单位自行动迁安置工作的,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交纳2元资料更新费;用地单位委托市*办动迁安置的,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交纳7元动迁安置代办费,原房由市*办负责拆除,以料抵工。

第三章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宅,由用地单位按原房使用面积以“拆一还一”的原则归还产权。不宜归还产权的,按《马鞍山市城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以下简称重置价格标准(附后,略))的规定予以折旧征购。

*户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进行安置。对常住人口较少,原住房面积较大的*户,在安置住房时可以减少安置面积;对原住房面积低于一般住房标准的*户,即两口人以下少于使用面积28平方米、三至四口人少于使用面积37平方米、五口人以上少于使用面积46平方米,在安置住房时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由*户所属单位按《重置价格标准》付款;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户所属单位按商品房价付款。增加安置面积的产权,归原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私房所有人不要用地单位安置住房的,用地单位按《重置价格标准》相应价格的1.4倍折旧征购;要用地单位安置住房的,安置面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般住房标准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归用地单位所有。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地单位又有可能,可易地互换房屋产权,并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补偿差价。

(三)私房所有人要购买房屋的,可优先向用地单位购买同用途新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房面积。原房面积大于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般住房标准的,参照一般住房标准的面积购买,其价格按《重置价格标准》计算;原房面积大于购买房屋面积的,其大于部分,按《重置价格标准》相应价格的1.4倍折旧征购;购买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或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般住房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

私房所有人是农业户口的,不予安置住房,不增加折旧征购价,也不适用本条(二)、(三)项之规定。

第十三条

*户的临时过渡房,可以由*户租赁或投亲靠友,也可以由*户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户,用地单位解决其过渡房。

*户在过渡期间,用地单位按每人每月十二元标准发给住房过渡费和每户一次性的搬家费四十元。

用地单位解决过渡房,不发给过渡费。所在单位解决过渡房,过渡费发给所在单位。

未按期搬家的,不发给搬家费。

第十四条

住房安置一律凭“*证”。安置的层次,依据“*证”顺序号码,先搬家的*户予以照顾好的层次。

第十五条

*户因*搬家占用工作时间,其工作单位凭市*办证明安排适当公假,假期内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户的户口、粮油关系、学生转学、燃料供应等手续,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四章其它方面的*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被*单位不要用地单位安置用房的,用地单位按《重置价格标准》相应价格的1.4倍折旧征购;要用地单位安置用房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其产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二)被*单位要购买用房的,可优先在原地购买同用途新房,其价格按《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购买的面积超过或少于原房屋面积的,其价格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办理。

(三)易地互换房屋产权,双方按互换的房屋面积、质量、补偿差价。

(四)被*单位自行解决建房用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移地复建,归还产权。被*单位扩大或改善设施所增加的费用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煤气、邮电、环卫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单位应负责按规划要求,进行修复、重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赔偿。被*的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凡*寺庙、教堂、外侨房屋、古建筑物及人防工事等,应先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如发生以下经济损失的,用地单位应予以补偿:

(一)移地复建的用地费;

(二)*设备的拆除、搬运和安装费;

(三)因*而停产、停业人员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范围内的树木、花卉,按市园林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按《**城市规划法》执行;营业性的棚(摊)点的*,由市*办会同定位部门和工商部门动迁。

第二十三条

*的房屋有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在规定*期限内又不能解决的,由市*办配合用地单位办理证据保全,房屋由用地单位先行拆除,其*补偿费和安置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待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解决后,再行处理。

第五章调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单位与被*单位、*户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办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部门依照*国发(1982)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处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银行不予支付*补偿费;市建管处不发建筑施工执照;市*办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或限期搬迁。

(一)用地单位未取得房屋*证,擅自*的;

(二)用地单位擅自改变*范围和期限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户未取得*证或取得*证未按照统一安排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

(五)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办或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协议而造成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利用房屋*机会,从事骗取房屋、强占房屋、拆除房料及设备的违法活动,或拒绝、阻碍进行*工作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由*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面积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直管公房以承租人的承租面积为标准。

(二)自管房和私房需进行重新丈量。重新丈量的面积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数量,又无建筑执照的,不予计算面积;重新丈量的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数量的,按实际丈量数量计算。

(三)房屋或地下室沿高在2.2m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沿高在1.7m以上至2.2m以下的,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四)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一条

*户的常住户口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户的非常住人口,可以按下列范围计算:

(一)原为本市常住户口,现为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原为本市常住户口,现在外地院校学习的在校学生;

(三)由单位派遣出国或临时在外地工作的;

(四)原为本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应回城的“两劳”人员。

第三十三条

因价格因素需调整《重置价格标准》时,由市*办会同市物价局、建筑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政(1985)151号《马鞍山市城镇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个人租房发票税率

10%。自2018年5月1日起房屋租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0%,房屋租赁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5%。另外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马鞍山市48号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主体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协助做好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批准后,以市*名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乡镇(街道)人民*(办事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第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的,以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权利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人员安置方式;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批准后,由征收主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征收主体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申办《继续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办理第一款所涉暂停办理事项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在交付前,由征收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征收成本。征收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收储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收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监管,所有人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其使用、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安置补助费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应安置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应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四条被征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员;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上述应安置人员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征收部门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征地时,人员安置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人员安置界定的截止时间。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非农业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但不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

(四)其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的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青苗、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栽种的零星树木,被征收户愿意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愿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天然野生杂丛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经法定部门许可的特种养殖、种植,经征收主体组织认定后可评估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划定的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划分及分配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林地参照集体林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偿费的分配由国有林场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上的林木补偿费标准,进入主伐期有蓄积量的按3300元/亩给予补偿,无蓄积幼龄、新造林的按2800元/亩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支付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据实补偿。

第二十二条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房屋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合法住房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围墙、地坪等附着物补偿;

(五)其它合法内容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证载面积予以认定。

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经认定后予以补偿。

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上述涉征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按合法住宅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

被征收人选择净值评估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打捆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符合住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有关标准执行。

对合法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搬家奖励,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搬迁至多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搬迁至高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征收非住宅的,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三)围墙、地坪等附着物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五)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其它合法内容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征收非住宅的,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计算补偿金额。

对2005年底前航拍图上虽有图斑但无土地批准和规划手续,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的70%计算补偿金额。

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上述涉征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征收非住宅的,属破坏性拆除的设备、设施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属可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协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或按照设备价值的5%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纳税企业按照征收公告日前一年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款的5‰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十一条征收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六章住房安置

第三十三条住房安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二)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所有。

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的人员,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的人员不予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

(一)房屋未被征收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但属租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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