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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屋出租(淄博市张店区租房价格多少,一室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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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盛高级中学附近学区房好租吗

好租。淄博齐盛高级中学附近的学区房都在赶集网上,或者中介上都有挂牌,房源非常的充足,只需要跟房东进行联系,进行看房验房的流程之后,并且签订合同,就可以进行入住了。并且最近的房源民泰龙庭贵府,离淄博齐盛高级中学只有1.3km。

淄博市张店区租房价格多少,一室一厅

那你要看地理位置了,张店区的租房价格一室一厅来说普遍在600左右,但是像华润万象汇的公寓什么的就另说,老城区的房子相对便宜,越往西边价格越不错,不过现在的一室一厅很少了,基本上是2室3室1000多元,钱包充裕的话可以考虑。纯手打

淄博高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登记的通

淄博高新区*关于督促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防控工作,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规范高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现就有关申报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1、外区户籍人员,居住在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内部或亲友家中的,请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在抵达我区后,立即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2、已出租的房屋,房主未向*机关申报登记的,请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申报。出租人在申报房屋登记的同时,务必将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申报。出租人有责任义务协助承租人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包括提供出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出租房屋信息等内容。

3、流动人口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或用工单位证明,出租房主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申报人可扫以下山东*居住登记平台二维码进行注册后申报登记。无智能手机人员或无法自主申报人员,可通过与居住地派出所电话预约办理。

4、用工单位负有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责任。请持单位用工名册与驻地派出所联系,注册山东*居住登记平台后申报。

5、积极配合管理。自通告之日起,*机关将对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清理整顿。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来自*严重地区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广大居民群众可第一时间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5日

淄博如何办理暂住证

我们都知道在外工作如果要办什么事情,都需要用到暂住证,比如办银行卡的时候,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被要求提供暂住证的情况吧,还有报考很多考试的时候,我们都需要用到暂住证,那么该怎么办理暂住证呢?

办理暂住证的方法:

如果是在单位上班并且提供住宿的,那么只要上班的单位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即可。

如果是自己租房居住的,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请房东帮忙,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鉴于大部分务工人员属于第一,第三种情况,我们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照一寸一张交给用工单位或者房东就可以很快帮你办好。(有的需要5元工本费,不过我是房东免费帮我办理的哦)

办理暂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个人身份证原件(必须)

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一寸一张(必须)

以及《暂住人口申报办证代理卡》。属育龄妇女的,还需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以上即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哦,大家是不是已经知道该如何办理暂住证了呢?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美丽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委领导、*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社区*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第四条市、区县人民*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

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人防、大数据、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团体标准,调解行业纠纷,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行业协会。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高物业管理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绿色、智慧方向发展。第八条突发*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九条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服务办公、安保、保洁、维修、仓储以及档案管理等需求。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且相对集中配置,方便服务业主;

(二)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三)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计算面积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第十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交付后,车位、车库尚未*、附赠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数量和位置,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出租,不得*、附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的明显标识。

淄博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届满60日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提交换届选举书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镇*的组织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提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按规定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新建物业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和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所有,建设投资由*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安装的水表、电表、煤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按规范改造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十九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和专业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房产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的物业管理。

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15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四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计量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法定程序检验合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的监督下,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按规定向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辖区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原规划设计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单位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聘用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专项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相关责任不随之转移。

第五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六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六十三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五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淄博桓台县房东已出租房屋需要主动申报登记

桓台县*局发布了《关于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通告》,通知房东对已出租的房屋,没有申报登记的,需要申报登记,通知全文如下:

为全力做好*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房屋管理,严防*输入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未向*机关申报登记的,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2.房屋出租人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务必将房屋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报告*机关。

3.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房屋出租人可扫以下二维码进行出租房主注册后申报登记。

4.自通告之日起,*机关及相关部门将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告。对于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机关举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房屋出租人信息及线索,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把全县出租房屋管住、管严、管好,坚决打赢*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2020年3月1日

本文链接:http://www.lanmudan.com/html/87958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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