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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房屋出租(昆明房屋出租价格是多少)

呈贡房屋出租(昆明房屋出租价格是多少)

昆明丽水云泉大酒店附近那里有房出租

时代俊园。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时代俊园位于呈贡区呈贡龙潭街与雨花路交叉口,出租5室2厅2卫的精装房,1700元每月,是昆明丽水云泉大酒店(呈贡区)附近出租房屋的。

昆明房屋出租价格是多少

昆明一室一厅的房子价格是多少昆明1-1的大概60平方左右,如果买新房肯定不够,还不算装修,建议在金地阳光城或者附近的地方找找,20W能搞定,但你肯定还要花钱装装修、买家具啥的,房子可选性还是比较高的。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二环以内中心城区,由于二手房体量较大、老旧小区数量较多、部分教育资源迁出二环、交通基础设施通达性不高等因素,租赁价格总体涨幅不大,但地铁周边及商业中心、学校集群区域仍然有一定涨幅。

而在新建并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房租情况也取决于不同的条件。与中心城区类似,交通通达性高、商业中心、学校集中的新小区租赁价格涨幅较为明显,其他新交付使用的小区涨幅不明显。容积率低、居住环境佳及物业管理好的小区租赁价格涨幅明显。根据户型结构,一居室及两居室的房屋租赁价格有一定涨幅,大户型房屋涨幅较小。

昆明租房量趋势

1、据有关数据显示:昆明主城区及呈贡二手房均价约为10303元/,环比下跌1.05%,其中涨幅最大的区域分别是官渡区和盘龙区,与此同时昆明租房量持续保持了上升的趋势。

2、报道称:目前全国多地楼市新政的出台,包括昆明在内的多地限售政策,业界认为以房为家的*人正尝试接受“住有所租”时代的到来。

3、数据显示:昆明目前平均租金约为2003元/月,一位中介表示:目前昆明的租房市场相对稳定,无论是租房量,还是价格都变化不大,但由于二手房源供大于求,因此租金价格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4、业内人士表示:从我们目前租房的趋势来看,租房量在持续上升,专业的租赁*越来越多,在限售的情况下,一些手上有投资房源的客户就会选择将房屋出租,因此,向租赁市场转变应该也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上述的这些内容介绍了关于昆明租房均价是多少的问题,具体的房价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啊还有房屋的配套设施具体而定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价值。

西山区儿童医院附近城中村有出租房吗

没有出租。经浏览西山区儿童医院附近城中村房屋出租信息可知,该区域没有房屋出租,所以没有出租。西山区,隶属云南省昆明市,是昆明市五个主城区之一,是云南省的政治中心。位于滇池西北岸,昆明市西部。东临滇池,与官渡区、呈贡区隔水相望,与五华区土地相连,东北隅与官渡区、嵩明县毗邻。南接晋宁县,西靠安宁、禄丰,北同富民县接壤。

房屋加层违章*法 遇*不获得补偿

对经过农房现状登记后认定的违法建筑,除可进行罚款或者强行拆除的处罚外,还将一律不作为今后农村旧城改造或新农村建设时*安置补偿或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市*发出《昆明市人民*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该通告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对非法加层的处罚手段:通知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农房现状登记,对经过农房现状登记后认定的违法建筑,除可进行罚款或者强行拆除的处罚外,还将一律不作为今后农村旧城改造或新农村建设时*安置补偿或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严管“三区”农房

因目前我市农房违法建设和建法加层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主城规划区内,同时考虑到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也将面临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通告》将适用范围界定在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

“三区”范围内,不管是村民还是居民,只要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房都作为管理对象,农村集体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也作为管理对象。

“现状登记”明确违法建筑

《通告》要求,通告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人民*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农房现状登记。农房现状登记遵循如下标准:原审批手续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原标准进行登记;没有明确住房标准的,每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进行登记。对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未实行分户的,登记标准可适当放宽。

凡超出上述任何一个标准,或者在《通告》发布前未经审批、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房标准任意建盖的楼房、加盖的楼层以及拼建的附属用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通知》还明确,农房现状登记将作为今后办理产权手续的要件之一,凡未经现状登记的农房,不得出租,不得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并不得作为今后*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农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进行农房现状登记,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遇*不获补偿

《通告》明确规定,凡被列为违法建筑的,如今后遇旧城改造或新农村建设时需要*,将不能获得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据了解,《通告》中新出台的这一处罚规定是*、省市对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完善,这一新的处罚规定将同原来的罚款处罚、强制拆除处罚规定并行。对于这一规定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昆明市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如此举例说:“如果一个村民一幢5层楼的房子,第5层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幢房子遇到*时,他还拿不到正常4层房子的补偿,因为第5层不但得不到补偿,还要被罚款。”

临管措施应对“加层风”

农房建设管理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而《通告》虽可起到遏止农房违法建设的蔓延势态,但却难以从根本上全面地解决农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新闻发言人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此表态。据介绍,目前*正在制定一个对农房建设实施全面管理的行政规章,但由于规章制定中需要研究的问题较多,一时难以出台,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中村的非法加层问题日渐蔓延,为此*不得不制定《公告》这一临时管制措施应对。

解读一:行政规章将取代临管措施

对于制定《通告》的原因,市*在新闻发言稿中列了三项,一是建筑物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昆明因地质构造复杂,系全国唯一一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会城市,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原本应该得到格外重视,但多数城中村在建房时不仅请的是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而且多将楼房加至七、八层,有的达到十余层,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违法加盖的楼房建筑密集,造成这些地区消防、卫生防疫安全隐患突出,给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带来了一定困难。三是有碍观瞻,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规划局的相关领导进一步强调指出,目前大量蔓延于城中村的违法加层行为是导致*出台《通告》的重要原因之一,他说,有的城中村村民,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视农房安全于不顾,不仅疯狂往高处加,而且偷工减料,他们甚至听说有的村民在建房时用竹子替代钢筋浇灌混凝土。

昆明市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正就农房建设管理制定全面的行政规章,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这一行政规章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届时,它将取代《通告》,在农房管理中全面发挥作用。

解读二:危房翻修按原程序进行

据了解,在不久前,同样是为遏止农房违法加层现象突出的问题,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农房建设基本停止审批,昨日出台的《通告》进一步规定:除符合规划的统建单元房外,通告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暂停审批,但是,对于经鉴定属于危房应当翻修的农房,在办理了规划、农房建设等审批手续后,可以翻修,同时明确:“翻修危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4层。”

那么,《通告》的出台是否会刺激农民大规模进行危房翻修?农民翻修危房的报批手续是否会很复杂呢?对此,昆明市房管局的相关领导表示不会,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农民翻修危房的报批手续还是和原来一样。

解读三:“300平方米、4层”标准

市*的新闻发言人解释说,这一标准是参考江浙等地的做法及标准,并结合昆明工作实际制定出的。300平方米和楼层4层的标准制定,一是考虑到我市城郊结合部每户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多数在65—80平方米之间;二是考虑到这两个标准对每户村民的生活而言已经足够用;三是楼层控制主要考虑到安全因素。同时考虑到一些应该分户而实际上因种种原因未实行分户的群众的利益,《通告》也规定了这部分人的登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关于《公租房》的问题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公告第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规定计算。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市、县(市)区人民*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投资建设)、企业与*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简称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调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金融机构*和公积金*;

(四)其他来源。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产权无偿移交给*,或者以约定的价格由*回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三)*、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终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无异议的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门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其相关信息通过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终审时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配租制度。具体的住房轮候摇号和配租管理规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配租。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建(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取得轮候资格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摇号时的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及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级开发(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其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当地*(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分级定租或者租补分离。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的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建设资金及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点、户型、面积、租金,以及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住建(保障)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住建(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呈贡注册*:办理*注册的详细步骤

办理*注册是每一个*成立前必须经历的过程,并且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它的过程越来越繁琐,让很多人在办理*注册的时候都很烦躁,那么就让曼德企服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办理*注册吧。

一、办理*注册的介绍

办理*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2019年4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通告》显示,申请人通过“e窗通”平台办理业务,市场监管部门1天内予以核准并向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其他事项24小时内并行办理完成,企业2-3天即可具备经营条件。

二、办理注册*地址挂靠所需材料

1、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图片,包括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登记信息、行业信息、股东信息四大部分,可在企业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通过后在企业设立申请界面进行截图保存;

2、提供申请地址挂靠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验原件,其证明文件可以是:

①、自有房产的复印件,其房产限制为大陆地区;

②、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③、租赁房屋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或场地使用说明复印件并验原件,场地使用说明需要有相关公章,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文件不予承认。

3、办理*注册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其中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股东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另外还需要提交经办人的*并验原件;若股东中存在港澳台自然人可提交身份证或回乡证,国外自然人提交护照,股东中存在刚子股东*提交商业登记证及*注册证书,需加盖公章及有权签署人签字、外资股东*提交*注册证书,需要有大使馆认证证明及翻译件,其*注册书上需要加盖其公章及有权签署人签字,无公章则有权签署人签字即可;

4、待地址挂靠服务新版业务审核通过后,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前海分厅,下载《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需要注意全流程需要2份,非全流程需要3份及《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样表,根据样表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写正楷字体清晰填写并提交至窗口办理,若协议为PDF格式文件,不需要进行修改字体和格式,若修改后协议书与规定格式和字体不同,窗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三、办理*注册的方法/步骤

工商局名称核准:拟定企业的名称(字号),字号要2个中文字以上(包含2个字),新规定相同行业字号有两个字相就不可以注册,因此要先拟定三到五个字号,以备选用。

租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现行规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册的,租房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屋中心备案,提取备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上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

编写“*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网登: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企业网上登记,在这里登记的是*注册的全部信息,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信息。

约号、交件: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预约上缴材料的时间,按照约定时间去工商局缴件,需要上交的文件有:投资人身份证、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房产证、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法人和股东*、高管*、章程、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以上材料需要股东和法人亲笔签字)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受理后,等待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执照。

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局指定的刻章*,去刻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

国税地税报道、银行开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当地国地税局申请办理国地税登记,并且每个月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申报。银行开户可根据需要,就近办理。凭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去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签订三方协议:甲、乙、丙三方协议是三方由税务、银行、企业之间建立的税款缴纳协议。

社保、公积金开户:去社保局办理单位社保开户登记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1、税务登记证;2、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副本;4、银行开户许可证(上述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公章: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需要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开始做税务账务工作:*成立后,必须按规定于每月15号之前完成上月报税工作。

以上内容是曼德企服分别从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和办理步骤对办理*注册进行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了,同时在办理*注册的时候更加轻松,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咨询曼德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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