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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三)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五)书面租赁合同;

(六)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和省人民*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亡或者依法变更的,其继承人或者变更后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法人,依法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第十五条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亡的,与其共同居住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承租方为法人,由于依法变更致使不能履行租赁合同或者依法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

城市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六)书面租赁合同;

(七)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予登记,发给《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证》是居住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有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和省人民*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如实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报租金。对隐瞒、虚报租金的,按照指导租金计算收缴税费。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亡或者依法变更的,其继承人或者变更后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法人,依法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

西安长租公寓有哪些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

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白领来说,他们对房子的要求也比较高,一般人都会选择租赁公寓房,虽然公寓房的租金更高,但居住舒适感好,如果自己有长期在*上班的打算,可以直接租赁长租公寓,那么西安长租公寓有哪些呢?个人租公寓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西安长租公寓有哪些

西安长租公寓有很多,如未来域、泊寓、红璞公寓和YOU+国际青年社区等,相比之下,这些长租公寓品牌的运营更加成熟,且知名度高、公寓装修风格多样,且各具特点,还会定期安排清洁工上门打扫。

二、个人租公寓需要注意什么

1、租公寓的时候应选择口碑好且知名度高的品牌开发商,这样的开发商所具备的实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还具有责任感。此外,公寓应选择交通方便、商业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房屋面积不宜太大,选择五十到八十平方米即可。

2、个人租公寓还要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许多承租人在租赁公寓的时候都会忽视这一点,导致后期出现诸多的不便,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国土使用证》,并查看土地用途一栏,便可以知道该公寓的性质是住宅还是商业。

3、此外,个人租公寓还需考虑到周边交通网络是否完好、房屋配套设施是否齐全等方面,这也是承租人在选择公寓房的时候不可忽视的地方。

总结:西安长租公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已经对西安长租公寓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无论在哪个城市租赁公寓,都需选择口碑好、知名度高的开发商,这样居住起来才会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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