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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海市建设市场服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登不上去怎么回事

我顺便来吐个槽。一个公共服务网站做成这样也是醉了。既要大家都遵守上海建设工程一些规定上他们的网,又不把网站搞搞好。我刚接触这行业,已经送样也就3次。第一次,网页预览的委托单在网页中不显示,办公室电脑,我的笔记本,楼下施工队的电脑,全都不显示。(后来在甲用我妈的商务渣渣本打开能看到了。别跟我扯我们系统怎么怎么,设置怎么怎么。别的网站也没见过这么多破事,各种平台一样打开)不懂电脑的人一个劲在旁边催,真TM给我烦的直冒汗。后来发现不管网页预览,直接另存为,才能打开看。第二次,网站登陆了,100%之后就卡在空白界面了。整整一个下午。我勒个擦,这网站也是牛B。(别跟我说网速问题,2015年,谁的网速会慢到网站加带插件的网站都打不开的程度?)第三次,顺利。今天,第四次。我勒个草,直接*都上不去。能更牛B点么。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是多少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是:*shjjw.gov*。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电话: 021-2311111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上海市人民*组成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承担本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战略规划、建筑建材行业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及城市网格化管理等职责。

2015年10月,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扩展资料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

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

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照程序报批。

(三)配合研究*市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组织*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

参与研究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

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

(五)负责建筑、建材市场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

负责建设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

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的稽查工作;

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建设市场业务管理工作。

(六)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

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工作。

(七)承担本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平衡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工作制度和计划,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

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林业、景观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公用事业工作;

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组织*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

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

参与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处理;

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十)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指导督促区县和镇乡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一)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

指导区县研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

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协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

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

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

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参与拟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政策及相关规划;

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建设工作;

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

(十三)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

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协调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协调指导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是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一方报送合同信息后,应当及时督促另一方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

第七条已完成信息报送的合同,存在报送信息有误的或签订补充协议需要修改或变更原合同报送内容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申请》、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

已报送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不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按照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建设工程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在外省市承接项目的合同无需信息报送,可直接申请业绩核实。业绩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共享相应的合同报送信息。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责令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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